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49號聲請人 林火炎 相對人 林清漢 律師即 黃閏敬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黃閏敬前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4,594,4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6年12月12日,並以其所有南投縣○○鄉○○段1-1、1-2、1-3、1-4、1-5、161-1地號等6筆土地,權利範圍均為4分之1,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黃閏敬於100年2月9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司財管字第58號民事裁定,選任相對人林清漢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上開土地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埔簡字第151號民事簡易判決確定,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分歸相對人取得,茲本件債權已屆清償期,聲請人未獲清償,又本件抵押權人共有3人,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12,000,000元,聲請人債權額比例為24分之9,爰請求在擔保債權新臺幣4,500,000元範圍內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本件債務人黃閏敬於100年2月9日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司財管字第58號民事裁定選任相對人林清漢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及原抵押物因判決共有物分割,聲請人之抵押權轉載於相對人林清漢律師即黃閏敬之遺產管理人分得部分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埔簡字第151號分割共有物民事訴訟卷宗審閱無訛。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3年度司拍字第4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魚池鄉│大雁││1-7│田│19│4分之1│黃閏敬(歿)│││││││││││遺產管理人:│││││││││││林清漢律師│├──┼───┼────┼────┼────┼────────┼─┼─────────┼──────┼──────┤│002│南投縣│魚池鄉│大雁││1-9│田│428│全部│黃閏敬(歿)│││││││││││遺產管理人:│││││││││││林清漢律師│├──┼───┼────┼────┼────┼────────┼─┼─────────┼──────┼──────┤│003│南投縣│魚池鄉│大雁││1-10│田│91│4分之1│黃閏敬(歿)│││││││││││遺產管理人:│││││││││││林清漢律師│├──┼───┼────┼────┼────┼────────┼─┼─────────┼──────┼──────┤│004│南投縣│魚池鄉│大雁││1-13│建│108│4分之1│黃閏敬(歿)│││││││││││遺產管理人:│││││││││││林清漢律師│├──┼───┼────┼────┼────┼────────┼─┼─────────┼──────┼──────┤│005│南投縣│魚池鄉│大雁││161-7│旱│636│全部│黃閏敬(歿)│││││││││││遺產管理人:│││││││││││林清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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