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使用牌照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4號上訴人即原告 杜武泉 被上訴人即被告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代表人 呂莉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間使用牌照稅事件,對於民國102年3月7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4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3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