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6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六九三號
原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庸三 訴訟代理人 陳德林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九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暨證據詳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所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刑事部份(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九號),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同年十二月十七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開法條規定,顯有未合,應與其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定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歐文政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