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撤緩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撤緩字第8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增源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2年度執聲字第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增源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增源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審簡字第10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並於民國110年4月7日確定。詎於緩刑前即110年3月13日更犯聚眾強暴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原訴字第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11年9月26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雖受緩刑宣告之寬典,竟於緩刑前更犯他罪,而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是核本件受刑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75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審簡字第10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並於110年4月7日確定在案。詎於緩刑前即110年3月13日更犯聚眾強暴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原訴字第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11年9月26日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有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乙節無誤,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應撤銷緩刑之要件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案緩刑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淨雅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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