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7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道珉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435號、111年度毒偵字第6777號、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物品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道珉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884、6777號、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55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172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明定。
三、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受觀察、勒戒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毒偵字第4884、6777號、111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55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172號、112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為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為憑,足認上開物品均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成分。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業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鎰祥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附表:
編號品項及數量卷證頁碼一吸食器1個,使用甲醇清洗鑑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6777號卷第133、135頁二玻璃球1個,使用甲醇清洗鑑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三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總毛重0.43公克,總淨重0.306公克,取0.007公克鑑驗,驗餘總毛重0.423公克。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298號卷第14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