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補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865號
原   告 大眾國際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曾鍔
訴訟代理人  史雅珍
       何宗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威國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
聲明為新臺幣(下同)291,69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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