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249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吳婉瑜
被   告  丁臺光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雄小字第249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年1月13日上午9時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月27日
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文萱
  書 記 官 郭南宏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伍拾陸元,及各筆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整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郭南宏
法官蔣文萱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書記官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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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3年度雄小字第2491號│
├──┬────────┬────────────┬─────────────────┤
│編號│計息本金(新臺幣)│利息│違約金│
││├───────┬────┼───────┬─────────┤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
│001│伍萬捌仟捌佰叁拾│94年10月21日起│11﹪│94年11月2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肆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者,按左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左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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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貳萬捌仟柒佰貳拾│94年12月14日起│15.5﹪│95年01月15日起│按月給付新臺幣60元│
││貳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
合計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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