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附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人於死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台附字第三○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過失致人於死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六年度交附民字第九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自訴被上訴人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審判決後,上訴人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雄銘
法官池啟明法官石木欽法官王憲義法官郭毓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