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服務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231號上訴人都會焦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謝卿燕 訴訟代理人 王紀翔
陳炳州 被上訴人壹鈞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宏瑞
劉述芬 訴訟代理人 房崇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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