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55號聲請人龍華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葛自祥 訴訟代理人 林為中 兼送達代收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3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楊茗瑋┌─────────────────────────────────────────────┐│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5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世│100年5月5日│10萬3,935元│TW0000000│││展協會 王志剛 │貿簡易型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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