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41號聲請人 鄭卿玲 訴訟代理人 葉孟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6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婷玉┌─────────────────────────────────┐│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4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5GX0000000-0│1│435│└──┴───────────────┴───────┴───┴──┘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