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20號原告 郭秀琴 被告寶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竣林 被告 廖英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新台幣(下同)3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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