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票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票字第653號聲請人 徐孟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嘉偉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本票提示日,並更正為正確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
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台端聲請狀附表利息起算日有誤,故請具狀表明本票之提示日及更正台端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註: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