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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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97號上訴人 劉錦英 即原告 劉健谷
陳癸栢 上訴人與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106年度重訴字第97號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2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5,2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書記官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