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重上更一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4號上訴人 陳癸栢 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 律師
李玲玲 律師 陳星宇 律師被上訴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魯奐毅 訴訟代理人 蔡玫真 律師複代理人 陳姵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何悅芳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書記官蔡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