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14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永周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永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永周前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2年6月,於民國99年11月19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8年8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91年間因違反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2年6月,受刑人並於99年11月19日入監執行上開案件之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年2月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7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11月16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8年8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8017908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