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6年度虎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6年度虎簡字第475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廖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菀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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