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小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小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小上字第16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本院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小字第1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
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而言。且依同法第436條之25規定,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即非合法。又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同法第436條之28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係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理由狀陳稱:對於被上訴人請求清償債務之金額本金部分不爭執,僅爭執利息、延期清償部分,蓋本件債務係因兩造所簽訂之信用卡循環信貸契約,其契約程式屬「附和性契約」,申請人一方僅得接受與否,無權更改契約內容,被上訴人以20%計算利息並不合理,又國家金融政策對於卡債問題均促令銀行與債務人進行協商,為此上訴人請求延期清償等語,並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情事,更未指明原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且上訴人於原審對於利息、清償期等事項並無爭執,卻於第二審程序提出此新攻擊、防禦方法。則上訴人既未陳明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且另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揆諸前述說明,本件上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林哲賢法官陳雪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書記官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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