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聲減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二六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上列受刑人因常業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常業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八十七年四月十二日止犯常業竊盜罪,經本院九十四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七七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0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嗣經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四0八0號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王明宏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