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087號聲請人信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甲○○簽發票號WG000000
0之本票1紙。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欠缺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一定之金額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一定之金額,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一定之金額者,其本票當然無效。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甲○○簽發票號WG0000000之本票1紙,其金額記載不清,惟本票上之金額為絕對應記載事項,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