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救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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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高烊輝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康根培康佳璋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經分會准
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
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康根培、康佳璋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
律扶助,業據提出臺北縣板橋市公所函、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台北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以為釋明,並經本院以稅務
電子閘門線上查詢聲請人財產資料足參,本件聲請人非顯無
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劉又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陳立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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