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六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 律師
呂其昌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法官林漢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六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 律師
呂其昌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法官林漢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