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簡調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簡調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釗深
       陳俊嘉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下稱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詹
謝芳蓮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有如附表所載應補正事項,原告起訴有
如附表所示程式之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及附表所
示,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書記官林盛輝
附表:
┌─┬───────────┬─────────────────────┐
│編│補正事項│說明│
│號│││
├─┼───────────┼─────────────────────┤
│1│查報全體 適格 被告 詹謝芳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
││蓮、 謝芳燕謝茂聰 、謝│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
││ 茂任 之完整姓名、住居所│出於法院為之;又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
││(如有起訴狀所列被告以│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
││外之繼承人,或所列被告│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已死亡而有繼承人者,應│次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
││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
││;及以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
││的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
││(如有起訴狀所列不動產│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
││以外之遺產,應追加以全│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637號判決要旨參照)。本│
││體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件原告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應對全體繼│
││判決事項之聲明);暨提│承人及以全部遺產整體為之,然原告未於起訴狀│
││出載明全體適格被告姓名│記載全部適格被告之完整姓名、住居所,復未以│
││、住居所及以全部遺產為│全部遺產為本件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訟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致本院難以確定撤銷遺產分割之對象及範圍,│
││聲明之準備狀(應依被告│依前揭說明,爰定期命原告補正。│
││人數檢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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