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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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61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建德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案件(107年度聲沒字第7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零柒肆公克)及無法與海洛因析離之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建德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07年度戒毒偵字第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前淨重0.012公克),經送檢驗,呈海洛因陽性反應,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建德前開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戒毒偵字第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該案所查扣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驗結果,確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前淨重0.012公克,取樣0.0046公克鑑驗,驗餘淨重0.0074公克)乙情,有該局航空醫務中心105年10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毒品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等在卷可稽,堪認前揭扣案物確係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上開取樣鑑驗部分,既已鑑析用罄,爰均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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