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8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8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878號債權人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葉陽代理人 李福奎 債務人 周碧雲
周伯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玖拾伍萬零柒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逾期利息部分,逾期在6個月105年度司促字第12878號││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2.9447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3.2124計算之違約金)│├──┬───────┬─────────┬─────────┬────────────┤│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起算日│││(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775,810元│自民國105年9月12│逾期本金部分,逾期│自民國105年9月12日起││││日起│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2.9447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3.2124計算之利息││├──┼───────┼─────────┼─────────┼────────────┤│002│1,995,000元│同上│同上│同上│├──┼───────┼─────────┼─────────┼────────────┤│003│854,985元│105年9月12日│同上│同上│├──┼───────┼─────────┼─────────┼────────────┤│004│325,000元│自民國105年12月12│同上│自民國105年12月12日起││││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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