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285號
原告 黃宥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志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15號)。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機車維修費用新臺幣(下同)71,400元,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書記官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