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秩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豐秩字第20號

移送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被移送人 蘇中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3年6月13日以中市警雅分偵字第113002015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中本 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扣案之強力膠壹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蘇中本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

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4月27日15時47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前。

㈢行為: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內容。

㈡證人 李秀傑 之證述筆錄。

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報告單、職

務報告、警詢調查筆錄、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

照片。

㈣扣案強力膠1袋。

三、扣案之強力膠1袋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係供其為上開吸食迷

幻物品強力膠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

3項前段之規定,併予沒入。

四、本院審酌被移送人吸食強力膠用乃戕害自身健康,尚未直接

危害他人,反社會性不高,犯後未能坦承犯行,並衡其教育

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及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

動機、目的、手段、行為,併對社會造成之潛在危害等一切

情狀,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法 官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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