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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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47號原告臺灣宜蘭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許南山 訴訟代理人 陳倉富 律師追加被告 陳正光
李炫德 李阿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於訴訟中追加以陳正光、李炫德、李阿月為被告,基於所有權之法律關係,請求上開追加被告應將附圖A、B、C、D、E、F、G、H、I、J、K所示地上物拆除,返還土地。核其追加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5萬2,1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34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書記官林怡君

歷審裁判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3 年度 訴 字第 247 號裁定(103.10.02)[撤回]
  •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 抗 字第 1764 號(103.12.04)[撤回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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