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票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票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甲○○等二人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1條第5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3月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3月1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蔡岱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書記官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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