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票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票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相對人乙○○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紙,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准許強制執行等語。惟查,本件命聲請人補正債務人乙○○之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0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民國98年2月2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審查本院管轄權之有無,本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所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蔡岱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書記官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