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湖小字第808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黄致維
王郁雯
被 告 詹雅茵 即 詹色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零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仟伍佰
零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書記官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