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353號
原   告  方怡君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宜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被告吳宜哲(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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