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7號上訴人即被告 鄧燦煌
彭琳真 即 漢馨方 中醫診所被上訴人即原告 郭以斯帖
郭利百 加上列當事人間因102年度重訴字第37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86,637.元【即上訴人應返還土地面積之現在公告現值,計算式:48.73平方公尺×53,081元=2,586,637.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為39,9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