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重訴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重訴字第199號原告 錢大渭 原告與被告 黃宇維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2年4月15日寄存送達原告,於102年4月25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周𦆀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