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7號上訴人即原告 郭以斯帖
郭利百 加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重信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鄧燦煌
吳美秀 楊清吉 洪長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102年度重訴字第37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492,9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書記官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