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字第55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振男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7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更正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前開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誤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查署檢察官」,上開文字顯係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