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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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83號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理人 林雅婷 被告 李明輝
洪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就坐落高雄市○○區○○段○○○○號(面積561.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萬分之173)、961-1地號(面積561.5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萬分之173)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879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4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於民國86年11月17日所為之買賣關係不存在,並請求被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價值為斷。又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45,452元,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437,7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三民分處函在卷可稽,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20,776元【即45,452×(561.53+561.52)×173/10000+437,700=1,320,77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楊宗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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