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5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572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建宏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年度訴字第1572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書記官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