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51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陳義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玖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陳義中於民國97年11月21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手續費1638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52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2513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88292元陳義中00000000000000自民國98年0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