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1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12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6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慶倞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請求金額之原因事實,本金、利息、違約金費用各為何?(含計息期間、利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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