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1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1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6197號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彰化醫院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柒拾肆元及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卷附資料所示,本件債務人僅為丙○○一人,債權人對債務人甲○○並無請求權,故債權人聲請向債務人甲○○核發支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書記官蔡杰玲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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