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財管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6年度財管字第119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上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甲○○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又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民法第1178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揆諸前揭規定意旨,於繼承人皆拋棄其繼承權,無人繼承時,亦應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俾為遺產之處置。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95年度執字第62069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程序進行中,債務人甲○○於民國96年5月20日死亡,於法定繼承人中,被繼承人之配偶早與之離婚,而被繼承人兒子、祖父母已死亡,另被繼承人父母、姐姐已拋棄繼承,今為繼續強制執行程序,爰聲請指定由拋棄繼承人 王轉善 、 蔡錦治 、 王雅惠 、 王素亮 擔任甲○○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本院96年9月21日雅95年度執公字第62069號通知函、繼承系統表、96年10月8日 雅家喜 96年度繼字第1189號准予備查函為憑(均影本),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查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權,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自屬合法,應予准許。
四、按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又按非公用國有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民法第1185條、國有財產法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權,足見渠等對被繼承人遺產之處置已漠不關心,且王轉善、蔡錦治、王雅惠、王素亮亦具狀陳明不願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實難期其將來執行職務能克盡職守,公正客觀,以善盡管理人之職務,而被繼承人之遺產,倘無人承認繼承時,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將歸屬國庫,故由國有財產局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尚無不妥。據此,為使遺產之處置順利進行,並考量遺產管理之專業性與公平性,本院認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較為適當。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