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84號
原   告  魏大
上原告與被告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原告之真正姓名、住居所
並檢附最新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
難認有合法之起訴行為存在,本院將逕以簽結處理。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
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並於起訴狀記載原告「 魏大喨
(本名 黃健治 )」,且僅記載送達處所為「新竹郵局19-435號
信箱」,致不知起訴之原告為何人及是否有合法之起訴行為
,則原告有提出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以證明有真正原
告提起本件訴訟之行為,逾期不補正,難認本件有合法之起
訴行為存在,本院將逕以簽結處理。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敏芳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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