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七八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李玉卿~B法官張國勳~B法官李瑜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夏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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