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2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23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
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
4,4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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