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秩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97年度鳳秩字第79號
移送機關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
年7月14日高縣鳳警秩字第09700004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參日。
扣案之裝有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只及強力膠壹瓶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7月7日8時許。
(二)地點:高雄縣鳳山市○○路○○○號對面路旁。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吸食過之裝有強力膠之塑膠袋1只及強力膠1瓶扣案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
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何悅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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