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225號
原 告 甲○○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仙境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原名:諺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5,800
元,應繳裁判費13,1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2,17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庭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