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4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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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241號原告 吳振順 輔佐人 吳濬瑋 被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代表人 林武宏 (分局長)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10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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