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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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46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才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8號、107年度撤緩偵字第77號),本院受理後(107年度簡字第1102號),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前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經本院調查證據後,認被告前於偵查中自白,且依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是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第220條、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祐宸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