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監宣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389號聲請人 林彰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 林於龍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為家事事件法第171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受監護宣告之人林於龍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07年8月12日死亡,此有林於龍除戶資料在卷可憑,是本院依上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珊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書記官曾怡嘉

更多裁判書